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袁帷智
(現於屏東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帷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帷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袁帷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1 │施用│ 4 月 │98.11.15│本院99年│99.04.29│本院99年│99.05.24│ │ │二級│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 │ │毒品│ │ │第227號 │ │第227號 │ │ ├─┼──┼───┼────┼────┼────┼────┼────┤ │2 │施用│ 5 月 │98.12.09│本院99年│99.05.28│本院99年│99.06.21│ │ │二級│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 │ │毒品│ │ │第2722號│ │第272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