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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永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執聲字第2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永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永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之數罪如分經二以上之裁判判刑,部分數罪已曾由其中一裁判定其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仍應以原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以前定之執行刑為基礎,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指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2 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如附表所示之10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515號、5847號,98年度審訴字第1470號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徙刑11月(編號1 、2 部分)、11月(編號3 、4 部分)、2年2 月(編號5 至10部分),揆諸上開說明,前揭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應以受刑人所犯10罪之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其次,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10罪之總和(有期徒刑5 年),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爰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10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7月23日 │高雄地院97│97年12月18日│同左      │98年1月19日   │編號1 、│
│1 │例            │刑8月 │            │年度審訴字│            │          │              │2 之罪曾│
│  │              │      │            │第4515號  │            │          │              │定應執行│
├─┼───────┼───┼──────┼─────┼──────┼─────┼───────┤刑有期徒│
│  │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7月24日 │高雄地院97│97年12月18日│同左      │98年1月19日   │刑11月;│
│2 │例            │刑4月 │(聲請書誤載│年度審訴字│            │          │              │編號3 、│
│  │              │      │為23日)    │第4515號  │            │          │              │4 之罪曾│
├─┼───────┼───┼──────┼─────┼──────┼─────┼───────┤定應執行│
│  │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8月16日 │高雄地院97│98年2月19日 │同左      │98年3月23日   │刑11月;│
│3 │例            │刑8月 │            │年度審訴字│            │          │              │編號5 至│
│  │              │      │            │第5847號  │            │          │              │10 曾 定│
├─┼───────┼───┼──────┼─────┼──────┼─────┼───────┤應執行刑│
│  │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8月16日 │高雄地院97│98年2月19日 │同左      │98年3月23日   │2 年2 月│
│4 │例            │刑4月 │            │年度審訴字│            │          │              │。      │
│  │              │      │            │第5847號  │            │          │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10月17日│高雄地院98│98年8月27日 │同左      │98年9月21日   │        │
│5 │例            │刑8月 │10時30分回溯│年度審訴字│            │          │              │        │
│  │              │      │24小時某時  │第1470 號 │            │          │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10月17日│高雄地院98│98年8月27日 │同左      │98年9月21日   │        │
│6 │例            │刑4月 │10時30分回溯│年度審訴字│            │          │              │        │
│  │              │      │24小時內某時│第1470 號 │            │          │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10月31日│高雄地院98│98年8月27日 │同左      │98年9月21日   │        │
│7 │例            │刑8月 │0 時10分回溯│年度審訴字│            │          │              │        │
│  │              │      │24小時內某時│第1470 號 │            │          │              │        │
│  │              │      │(聲請書誤載│          │            │          │              │        │
│  │              │      │為97年10月17│          │            │          │              │        │
│  │              │      │日)        │          │            │          │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10月31日│高雄地院98│98年8月27日 │同左      │98年9月21日   │        │
│8 │例            │刑4月 │0 時10分回溯│年度審訴字│            │          │              │        │
│  │              │      │24小時內某時│第1470 號 │            │          │              │        │
│  │              │      │(聲請書誤載│          │            │          │              │        │
│  │              │      │為97年10月17│          │            │          │              │        │
│  │              │      │日)        │          │            │          │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12月9日 │高雄地院98│98年8月27日 │同左      │98年9月21日   │        │
│9 │例            │刑8月 │            │年度審訴字│            │          │              │        │
│  │              │      │            │第1470 號 │            │          │              │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有期徒│97年12月9日 │高雄地院98│98年8月27日 │同左      │98年9月21日   │        │
│10│例            │刑4月 │            │年度審訴字│            │          │              │        │
│  │              │      │            │第1470 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37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