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執聲字第1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等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8年3 月2 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施用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5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 日│├──────┼────────┼────────┼────────┤│犯 罪│97.9.17 │97.9.17 │97.5.14 ││日 期│ │ │ │├──────┼────────┼────────┼────────┤│偵查(自訴)│高雄地檢97年度偵│高雄地檢97年度毒│高雄地檢98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6836號 │偵字第9369號 │字第6745號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1181│98年度審簡字第 │98 年度審簡字第 ││最 後│ │號 │726號 │2158號 ││事實審├──┼────────┼────────┼────────┤│ │判決│98.2.6 │98.4.30 │98.8.19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案號│97年度易字第1181│98年度審簡字第 │98 年度審簡字第 ││確 定│ │號 │726號 │2158號 ││判 決├──┼────────┼────────┼────────┤│ │判決│ │ │ ││ │確定│98.3.2 │98.5.25 │98.12.28 ││ │日期│ │ │ │├───┴──┼────────┼────────┼────────┤│備 註│雄檢98年度執岸字│雄檢98年度執岸字│雄檢99年度執字第││ │第4126號之1 │第9131號 │153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