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簡字第35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交簡字第352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5598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補充「甲○○於員警至醫院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1 項過失致人於死罪。被告於肇事後,於員警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一節,有本院99年4 月19日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參,是以被告係對於未經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疏於注意前方路況,貿然衝撞前方機車,造成其附載之籃原朗死亡此一無可回復之重大損害,其造成後果皆難謂輕微,及被告於偵審程序中均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此有和解筆錄在卷可憑(本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95 號 卷第40頁),足徵被告已知盡力彌補被害人家屬之損害,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斟酌其犯罪情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無再犯之虞,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6 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
罰金。
附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偵字第25598號
被 告 甲○○ 男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三義鄉勝興村20份237之11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7 月31日上午8 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923-CEP號重型機車搭載籃原朗,沿高雄縣湖內鄉○○路○
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該路段與中山路2 段2 巷交岔口,並
欲直行通過該交岔口時,適有蘇進文、殷仕宥(2 人所涉過
失致死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分別駕駛車牌號碼120-
QL自用大貨車、H8V-227號重型機車同向行駛於甲○○前方
。甲○○原應注意與前車之間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及
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甲○○竟疏於注意前方蘇進文之大
貨車欲右轉進入中山路2 段2 巷內,而同為前方之殷仕宥的
機車即因禮讓蘇進文之大貨車右轉而於上開交岔口前將車速
減速等狀況,復於前方殷仕宥之機車減速當時,疏於與殷仕
宥之機車間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即於未煞車減速之下
,其車頭直接由後方衝撞殷仕宥之機車車尾,兩機車當場人
車倒地,殷仕宥受有雙手背、額頭、左後腰、左膝、左足踝
等多處擦傷之傷害,甲○○受有左側鎖骨骨折、右側下肢、
左側手肘及左側下背部多處擦傷之傷害(殷仕宥、甲○○所
受傷害部分均未提出告訴),而籃原朗則受有頭腹部挫傷致
顱內出血之傷害,經送醫救治後,延至98年7 月31日19時許
仍不治死亡。
二、案經籃原朗之父丙○○訴由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移送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一 │被告甲○○之供述。 │1.被告坦承上開時地騎乘│
│ │ │ 機車於搭載被害人籃原│
│ │ │ 朗時,疏於注意前方蘇│
│ │ │ 進文之大貨車準備右轉│
│ │ │ ,及前方殷仕宥之機車│
│ │ │ 因禮讓蘇進文之大貨車│
│ │ │ 右轉而減速等車前狀況│
│ │ │ 之事實。 │
│ │ │2.至被告雖辯稱:我因視│
│ │ │ 線被前方的殷仕宥擋住│
│ │ │ ,所以不知蘇進文的大│
│ │ │ 貨車要右轉云云。惟查│
│ │ │ ,縱被告確有行車間因│
│ │ │ 視線被阻擋而不知蘇進│
│ │ │ 文之大貨車即將右轉一│
│ │ │ 節屬實,被告仍負有與│
│ │ │ 殷仕宥騎乘於前方之機│
│ │ │ 車間保持距離的注意義│
│ │ │ 務,且本案被告係自後│
│ │ │ 追撞殷仕宥之機車而肇│
│ │ │ 事,被告之機車自始至│
│ │ │ 終並未與蘇進文之大貨│
│ │ │ 車發生任何碰撞一節,│
│ │ │ 此為被告所自承,是被│
│ │ │ 告只稍注意保持與前方│
│ │ │ 殷仕宥之機車間之距離│
│ │ │ ,即便不知殷仕宥之機│
│ │ │ 車因何減速、蘇進文之│
│ │ │ 大貨車即將右轉等等,│
│ │ │ 本案車禍尚不致發生,│
│ │ │ 是本案車禍顯因被告疏│
│ │ │ 未注意保持與前方車輛│
│ │ │ 間之距離及車前狀況所│
│ │ │ 致,被告上開所辯,不│
│ │ │ 足採信。 │
├──┼───────────┼───────────┤
│ 二 │證人殷仕宥之證述。 │證明其遠在約20至30公尺│
│ │ │前即看見前方蘇進文駕駛│
│ │ │之大貨車打方向燈準備右│
│ │ │轉,當時蘇進文的大貨車│
│ │ │車速不快,時速約20、30│
│ │ │公里,可以看的出來大貨│
│ │ │車準備右轉,其遂減速禮│
│ │ │讓大貨車右轉,而遭後方│
│ │ │由被告騎乘之機車撞擊等│
│ │ │事實。 │
├──┼───────────┼───────────┤
│ 三 │證人蘇進文之證述。 │證明其駕駛大貨車見殷仕│
│ │ │宥之機車減速欲禮讓其右│
│ │ │轉,遂逕右轉,而其車右│
│ │ │轉一半時,由大貨車的照│
│ │ │後鏡中,見被告騎乘的機│
│ │ │車車速很快的瞬間,自後│
│ │ │撞擊殷仕宥已為減速狀態│
│ │ │下之機車等事實。 │
├──┼───────────┼───────────┤
│ 四 │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1.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騎│
│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乘機車搭載被害人籃原│
│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朗自後追撞殷仕宥之機│
│ │、道路交通事故照片17張│ 車之事實。 │
│ │。 │2.證明肇事當時日間自然│
│ │ │ 光線、路面無缺陷無障│
│ │ │ 礙物、視距良好。 │
│ │ │3.由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 │ │ 與現場照片中未見任何│
│ │ │ 煞車痕跡一節,被告騎│
│ │ │ 乘之機車係未減速直接│
│ │ │ 衝撞前方殷仕宥之機車│
│ │ │ ,由此顯見被告騎乘機│
│ │ │ 車直行當時,確未注意│
│ │ │ 前方有殷仕宥之機車並│
│ │ │ 已減速之事實。 │
├──┼───────────┼───────────┤
│ 五 │將肇事現場之路口監視器│由於錄影畫面可見監視器│
│ │於肇事當時錄影畫面播放│鏡頭距肇事地點甚遠,且│
│ │時,以錄影設備翻拍播放│因錄影畫質甚差,故畫面│
│ │畫面(即螢幕)之錄影光│內之大貨車、機車車號、│
│ │碟暨勘驗筆錄1 份及監視│機車顏色乃至於大貨車有│
│ │器光碟片1 片。 │無顯示方向燈等均無法辨│
│ │ │識,是該錄影光碟僅能證│
│ │ │明有2 部機車於大貨車轉│
│ │ │彎前,即在大貨車後方追│
│ │ │撞之事實。 │
├──┼───────────┼───────────┤
│ 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害人搭乘被告所騎乘之│
│ │檢驗報告書、相驗屍體證│機車,因被告駕車肇事而│
│ │明書、台南市立醫院法醫│受有頭腹部挫傷致顱內出│
│ │參考病歷摘要表、被害人│血而死亡,足證被告駕車│
│ │死亡後相驗所攝之照片10│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間│
│ │張。 │,有因果關係。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1 項之過失致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