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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61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461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正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二犯罪事實欄「88年9 月28日」之記載均更正為「99年9 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附表編號二犯罪事實欄「88年9 月28日」之記載,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99年9 月28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蓉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614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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