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36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簡字第367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俊名原名林馳銘.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890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審易字第2246號),
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侯俊名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侯俊名所為,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為一己之私利,任意侵占告訴人之機車,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雖稱已與告訴人和解,然經告訴人表示並未和解,有本院99年12月28日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參,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2 項,刑法第335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緝字第890號
被 告 林馳銘 男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縣鳳山市○○路155之3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馳銘於民國98年10月29日某時,至高雄市○○區○○街
342號之「昇大機車行」購買車牌號碼ZLJ-978號機車1輛(下
稱系爭機車),雙方約定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9,400元、
分10期給付、每期需付款2,940元,並待買賣價金付清後,
系爭機車之所有權始移轉予林馳銘。詎林馳銘取得該車占有
後,未按約定支付上開款項,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
該車侵占入己,嗣因昇大機車行追索無著,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家福即昇大機車行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清 單 │ 待 證 事 實 │
├──┼───────────┼───────────┤
│一 │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
│ │(請見99年4月21日偵訊筆│ │
│ │錄) │ │
├──┼───────────┼───────────┤
│二 │告訴人李家福之指述暨 │同上 │
│ │客戶聯絡繳款明細表、 │ │
│ │客戶訪查紀錄表、催告 │ │
│ │通知書、機車租賃契約 │ │
│ │書及本票影本等資料 │ │
│ │(請見99年1月27日刑事告│ │
│ │訴狀) │ │
├──┼───────────┼───────────┤
│三 │證人謝曜全即告訴代理人│被告於前揭時、地至昇大│
│ │於偵查中之證述 │機車行購車。 │
│ │(請見99年4月21日偵訊筆│ │
│ │錄)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普通侵占罪嫌。又被告
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如其於審判中已將系爭
機車返還告訴人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深表悔悟之意,請審
酌上開情狀,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檢 察 官 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