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7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7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編號一、二等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0月;編號三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9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3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共43罪 │詐欺共85罪 │詐欺共10罪 │ ├──────┼──────────┼──────────┼──────────┤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1年9月 │各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 │各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 │ │ │有期徒刑2 月(其中另│有期徒刑2 月,定應執│ │ │ │有2 罪各處有期徒刑5 │行刑有期徒刑1年。 │ │ │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15│ │ │ │ │日,另有1 罪處有期徒│ │ │ │ │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 │ │ │ │1 月15日) │ │ ├──────┼──────────┼──────────┼──────────┤ │犯 罪 日 期 │94年11月9日至95年6 │95年6月29日至96年1 │95年8月3日至95年12 │ │ │月30日 │月2日 │月21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1626號 │96年度偵字第1626號 │97年度偵字第22433號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11號 │96年度訴字第1711號 │97年度審易字第1923號│ │事實審├──┼──────────┼──────────┼──────────┤ │ │判決│97年7月18日 │97年7月18日 │98年1月14日 │ │ │日期│ │ │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97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97年度審易字第1923號│ │判 決├──┼──────────┼──────────┼──────────┤ │ │確定│97年12月26日 │97年12月26日 │98年3月5日 │ │ │日期│ │ │ │ ├───┴──┼──────────┼──────────┼──────────┤ │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備 註 │98年度執字第1380號 │98年度執字第1380號 │98年度執字第3923號 │ │ │(編號1-2應執行有期 │(編號1-2應執行有期 │ │ │ │徒刑3年10月) │徒刑3年10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