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審易字第192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嫈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所載「民國50年1 月30日生」均更正為「民國47年5 月19日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50年1 月30日生」之記載,茲發現有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民國47年5 月19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