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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8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楊國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8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3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之二罪,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5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楊國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87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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