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8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87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叁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3 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之二罪,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85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