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9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9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八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8 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並已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81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3至6 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1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