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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9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19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案號分別為:97年度審訴字第4583號2 罪、97年度審易字第657 號2 罪、98年度審訴字第2286號1 罪、98年度審簡字第5937號1 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97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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