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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8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陳川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8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劉尚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尚榮之父親已80歲,現在行動不方便,需要人照顧,而被告在押這段時間,家中只剩下父親1人,晚上無人照顧,而姊姊5月1日來會客時,告知父親現在住進802醫院,插著尿管,很需要有人照顧,所以被告希望能給1次機會和時間,讓被告交保回去,去醫院照顧父親一段時間,若欲證實可以打電話給姊姊劉秝螢查證,如能交保,一定準時報到執行等語。

二、按刑事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或預防反覆實施特定犯罪。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之情形者,於必要時得羈押之,但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劉尚榮係因犯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證人梁庭禎之證述、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嫌重大;且被告自稱因缺錢花用,遂犯下本次竊盜犯行;佐以被告有多次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甫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出監,即再犯本件竊盜案件,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於101年4月18日起予以羈押3月在案。

㈡、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5年7月3日以94年度易字第92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贓物案件,經本院於95年9月21日以95年度簡字第50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56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0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3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其中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069號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048號裁定,予以減刑並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7月15日,於97年3月1日接續執行完畢。豈知,被告出獄後,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13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356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犯2件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2月3日以97年度易字第113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18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被告仍不悔改,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月8日以97年度審訴字第4583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因犯2件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5月25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657號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6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228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揭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197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2日以98年度審簡字第5416號判處拘役59日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甫於101年2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曾因徒刑執行完畢後,即再度行竊或施用毒品多次之事實。

㈢、況且,被告甫於101年2月13日出監,復自稱因缺錢花用,遂犯下本次竊盜犯行,顯見被告之經濟能力已欠佳;又對照被告於97年出監後,曾犯下多次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紀錄;另斟酌被告前揭聲請具保理由內,俱未提及保證不再為竊盜行為等情,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故羈押之事由仍存在。且被告之行為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是考慮刑事執行之保全,並避免被告再犯,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至關於被告之家庭狀況等因素,因與羈押之要件無涉,本院無從因聲請人之父親是否住院等情,而為具保停止羈押與否之審酌。從而,聲請人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8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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