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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220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2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即受刑人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 1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茲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69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此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依法通知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此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依具保人甲○○卷內所載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於民國99年5 月20日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送達證書在卷足佐,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22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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