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9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91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98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之「在不詳地點施用」應更改為「在益大飯店,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98年度毒偵字第4980號起訴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毒偵字第4980號
被 告 乙○○ 女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132巷21弄1
1號
現居高雄市○鎮區○○街1巷1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甫於民國98年1 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乙○
○仍不知悔改,於98年7 月2 日0 時43分回溯24小時內之某
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7
月1 日21時35分許,警方在高雄市三民區○○○路172 號「
益大飯店」1203室實施臨檢,經乙○○同意後對其採尿送驗
,因檢驗結果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
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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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乙○○於警詢中之供詞│被告固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惡習,惟│
│ │ │否認於98年7月2日0時43分 │
│ │ │許回溯24小時內施用,辯稱│
│ │ │:最後一次施用的時間是98│
│ │ │年6月中旬云云。 │
├──┼────────────┼────────────┤
│ 2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被告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
│ │尿液檢驗報告、尿液送驗編│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反應,足證其於採尿回溯24│
│ │:G164)。 │小時內,有施用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
├──┼────────────┼────────────┤
│ 3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被告於過去5年內,曾因施 │
│ │ │用毒品案件,接受觀察、勒│
│ │ │戒之執行完畢釋放。 │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檢察官 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慶裕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