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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9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691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498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之「在不詳地點施用」應更改為「在益大飯店,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竟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98年度毒偵字第4980號起訴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8年度毒偵字第4980號
    被      告  乙○○  女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籍設高雄市○鎮區○○路132巷21弄1
                        1號
                        現居高雄市○鎮區○○街1巷11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
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甫於民國98年1 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乙○
    ○仍不知悔改,於98年7 月2 日0 時43分回溯24小時內之某
    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同年7
    月1 日21時35分許,警方在高雄市三民區○○○路172 號「
    益大飯店」1203室實施臨檢,經乙○○同意後對其採尿送驗
    ,因檢驗結果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
    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乙○○於警詢中之供詞│被告固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
│    │。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惡習,惟│
│    │                        │否認於98年7月2日0時43分 │
│    │                        │許回溯24小時內施用,辯稱│
│    │                        │:最後一次施用的時間是98│
│    │                        │年6月中旬云云。         │
├──┼────────────┼────────────┤
│ 2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被告之尿液經檢驗結果呈安│
│    │尿液檢驗報告、尿液送驗編│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    │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反應,足證其於採尿回溯24│
│    │:G164)。              │小時內,有施用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
├──┼────────────┼────────────┤
│ 3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被告於過去5年內,曾因施 │
│    │                        │用毒品案件,接受觀察、勒│
│    │                        │戒之執行完畢釋放。      │
└──┴────────────┴────────────┘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檢察官      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慶裕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691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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