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24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4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3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伍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99年度偵字第10422 號、99年度毒偵字第62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惟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後淨重為0.085 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分別為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0422 號、99年度毒偵字第620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有不起訴處分書(99偵10422 卷第23頁)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淨重0.095 公克,驗後淨重0.085 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5 月5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2897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99偵10422 卷第22頁)在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白色結晶,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