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8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6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顏銀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65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緝字第1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毒聲字第19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5 月23日釋放出所而執行完畢,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緝字第19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2 月27日2 時30分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高雄市○○區○○路150 號11樓,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產生煙霧後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8年2 月26日17時51分許,因警據報前往上址偵查他人墜樓死亡案件,適甲○○在場,經得其同意攜回警局採尿送驗,呈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98年查獲毒品案件嫌疑人尿液代碼- 姓名對照登記表(代碼:E045)、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3 月13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代碼:E045)各1 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陳稱其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等語,核與尿液檢驗結果係同時呈現上開2 種毒品陽性反應相符,此有上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憑,參以毒品施用方式因人而異,尚無排除前開2 種毒品同時施用之可能,本院因認被告係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之方式,同時施用上開2 種毒品,是被告一行為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檢察官認此部分應予分論併罰,尚有誤會。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能徹底戒絕毒品,復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顯見其自制力不足,惟念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行為,且其犯後已坦認犯行及同時施用2 種毒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65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