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8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86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潘文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潘文婷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均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潘文婷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