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76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庚○○
辛○○
子○○
壬○○
乙○○
丙○○
丁○○
甲○○
己○○
癸○○
丑○○
上列被告因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庚○○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違反禁止事項罪,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辛○○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違反禁止事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子○○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違反禁止事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壬○○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違反禁止事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違反禁止事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丙○○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違反禁止事項罪,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丁○○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違反禁止事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甲○○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違反禁止事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己○○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違反禁止事項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癸○○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違反禁止事項罪,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丑○○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違反禁止事項罪,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乙○○、丙○○、丁○○、庚○○、辛○○、甲○○、己○○、丑○○、子○○、壬○○、癸○○均明知「左營軍港」經國防部於民國96年9 月11日,以「猛獅字第0960003089號」函公告為要塞管制之區域,非經要塞司令許可,不得為漁獵、繫泊船隻等事項,竟因欲捕撈漁獲,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所示之船舶,未經許可,擅自進入「左營軍港」之海域管制區,從事漁撈作業。嗣經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海軍陸戰隊(下稱海軍陸戰隊)人員前往驅離、蒐證查獲。
二、案經海軍陸戰隊指揮部函送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院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等於本案言詞辯論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各該證據均非違法蒐證取得之證據,且依該證據作成情況作為證據應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乙○○等人,固坦認有於上開時、地在左營軍港附近海域從事漁撈,否認有進入「左營軍港」之海域管制區之情,並以係在海域管制區外從事漁撈、或不知海域管制區之範圍、或因未前往蚵仔寮漁港而途經該地,並無從事漁撈、或一經海軍陸戰隊人員前往警示即離開該區域等情置辯。經查:
㈠左營軍港經國防部公告為要塞管制之區域,有該部96年9 月11日猛獅字第0960003089號函在卷可查(他卷第81-84 頁)。
㈡證人即時任偵巡組艇長丁厚全於本院結證稱:發現有漁船進入左營軍港管制區時,係以部隊之快艇前往執行驅離、蒐證之工作,會先以擴音器告知漁民其已進入左營軍港,並舉告示牌警告其行為已違反要塞堡壘地帶法,如勸阻無效將予舉發,亦即如漁船經勸阻有離開管制區,事後並不會將蒐證錄影交給作戰中心,是以本件遭舉發之被告均係經上開警示步驟,而未離去者,並無被告所稱有離去或僅快速通過而仍為舉發之情等語,衡以證人與被告等間並無任何嫌隙,其依命令而執行驅離、蒐證作為,且部隊有既定之作為準則,殊無設詞陷害被告等之可能,且證人作證前業已具結,如有虛偽,有受偽證罪之刑事追訴,據此證人所言,應屬可採。
㈢又被告等對卷附之蒐證錄影所翻拍之照片(他卷第26-70 頁),並無意見,且經檢察事務官或本院開庭時提示與被告表示意見,足證被告等確有於上開時地駕駛漁船於該處從事漁撈。
㈣綜上所陳,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等所為,均係犯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2條第1 項之違反禁止事項罪。爰審酌未經要塞司令之許可,擅自進入左營軍港要塞管制區域,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實有非當,雖渠犯後否認犯行,然尚未造成具體之危害及其進入要塞管制區域之目的等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甲○○前雖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於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餘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其僅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諒以經此偵審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
四、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8年8 月21日修正公布並自98年9 月1 日起施行,該條規定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論得否易科罰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並配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9 條第1 項,明定易服社會勞動由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命令之,亦即上開規定應係檢察官執行事項,非裁判量刑事項,自非屬被告適用之刑罰法律或法律效果有變更,而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法律變更規定之適用,故無須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裁判時法。又刑法第41條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者,因條文已明定以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 日,與易科罰金應於裁判主文諭知折算標準之情形不同,無須於裁判主文諭知(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2 修正理由參照),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 條第2 款、第12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4條
(第一區內之禁止限制事項)
第一區內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非受有國防部之特別命令,不得為測量、攝影、描繪、記述
及其他關於軍事上之偵察事項。
二、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為漁獵、採藻、繫泊船隻及採掘
沙土、礦石等事項。
三、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新設或改設各種建築物、堆集物
、墓墳、窯窖、林園、牆垣、溝渠、池塘、水井及變更地面
高低之工程。
四、建築物應以可燃質物為主要材料,如係不燃質物建築之部份
,其高度不得超過一公尺。
五、堆集物之高度,不燃物質不得超過二公尺,可燃物質,不得
超過四公尺。
六、要塞司令對於本區內裝置無線電短波收音機、播音機或畜養
鴿類犬類或施放鞭炮、煙火及其他類似事項,得加以禁止。
七、本區內禁止人民遷入居住。但要塞司令對於已居住區內及經
過之人應詳加考核,如認為確有窺察軍事之嫌疑者,得加以
拘留、偵訊,依法處理。
八、要塞司令於必要時,經呈准國防部後,得將本區內居民一部
或全部勒令遷出。
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2條
(擅行工作、建築、通泊、攜帶物品罪)
犯第4 條第2 款至第6 款或第5 條第2 款、第3 款或第6 條第2
款至第4 款之規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
罰金。
因過失犯前之規定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
金。
附表:
┌──┬──────┬───────┬─────────┐
│編號│ 姓 名 │漁船船名及編號│ 進入管制區時間 │
├──┼──────┼───────┼─────────┤
│ 1 │庚○○ │漁舢港外1201 │98.5.23 06:51 │
│ │ │CTS-8614 ├─────────┤
│ │ │ │98.7.3 08:47 │
│ │ │ ├─────────┤
│ │ │ │98.7.4 07:00 │
│ │ │ ├─────────┤
│ │ │ │98.7.9 07:40 │
├──┼──────┼───────┼─────────┤
│ 2 │辛○○ │漁舢港外349 │98.5.28 06:35 │
│ │ │CTS-5713 ├─────────┤
│ │ │ │98.5.28 06:43 │
├──┼──────┼───────┼─────────┤
│ 3 │子○○ │漁舢港外473 │98.5.31 06:17 │
│ │ │CTS-5954 │ │
├──┼──────┼───────┼─────────┤
│ 4 │壬○○ │漁舢港外1071 │98.5.31 09:43 │
│ │ │CTS-7903 │ │
├──┼──────┼───────┼─────────┤
│ 5 │乙○○ │漁舢港外694 │98.6.7 06:13 │
│ │ │CTS-5363 │ │
├──┼──────┼───────┼─────────┤
│ 6 │丙○○ │漁舢港外1207 │98.5.21 06:32 │
│ │ │CTS-8549 ├─────────┤
│ │ │ │98.5.28 06:43 │
│ │ │ ├─────────┤
│ │ │ │98.6.1 08:04 │
│ │ │ ├─────────┤
│ │ │ │98.6.3 06:57 │
│ │ │ ├─────────┤
│ │ │ │98.7.3 08:47 │
│ │ │ ├─────────┤
│ │ │ │98.7.9 06:29 │
│ │ │ ├─────────┤
│ │ │ │98.7.9 07:40 │
│ │ │ ├─────────┤
│ │ │ │98.7.16 07:30 │
├──┼──────┼───────┼─────────┤
│ 7 │丁○○ │漁舢港外265 │98.6.14 08:58 │
│ │ │CTS-4065 │ │
├──┼──────┼───────┼─────────┤
│ 8 │甲○○ │漁舢港外235 │98.6.13 07:49 │
│ │ │CTS-5655 │ │
├──┼──────┼───────┼─────────┤
│ 9 │己○○ │漁舢港外119 │98.6.1 08:14 │
│ │ │CTS-4074 ├─────────┤
│ │ │ │98.6.30 07:43 │
├──┼──────┼───────┼─────────┤
│10 │癸○○ │CTS-6144 │98.5.28 06:46 │
│ │ │ ├─────────┤
│ │ │ │98.5.30 18:02 │
│ │ │ ├─────────┤
│ │ │ │98.6.14 08:56 │
│ │ │ ├─────────┤
│ │ │ │98.7.4 07:00 │
├──┼──────┼───────┼─────────┤
│ 11 │丑○○ │漁舢港外551 │98.5.21 06:36 │
│ │ │CTS-6303 ├─────────┤
│ │ │ │98.6.3 06:02 │
│ │ │ ├─────────┤
│ │ │ │98.6.28 07:52 │
│ │ │ ├─────────┤
│ │ │ │98.7.3 08:4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