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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3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03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裕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66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蕭裕豐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機車鑰匙壹把,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蕭裕豐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0年度易字第4151號、91年度易字第3087號、92年度訴字第20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10月、1 年確定。上開3 罪接續執行,於92年12月3 日入監,94年10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3年度訴字第854 號、95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4 年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296 號、96年度易字第5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3 月確定。上開各罪,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281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4 月15日、5 月、6 月、3 月、不得減刑之4 年、4 月、1 月15日,並定應執行刑各為4 月15日、8 月、4 年6 月、5 月。復撤銷假釋,先執行上開90年度易字第4151號判決所處殘刑,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其餘各罪接續執行,至99年7月9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詎不知警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9 月22日18時許,在高雄市新興區○○○路75號之「瑞谷飯店」停車場內,持自己所有同型機車鑰匙1把,竊取陸嘉慧所有停放於上開地點之車牌號碼YDK-499 號機車得手。嗣經陸嘉慧報警,並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復在蕭裕豐居處內扣得上開機車鑰匙1 把,始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裕豐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坦白承認,核與被害人陸嘉慧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搜索扣押筆錄、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監視器翻拍照片、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蕭裕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既遂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徒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之事實【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0年度易字第4151號、91年度易字第3087號、92年度訴字第2042號判決確定後,上開3 罪接續執行,於92年12月3 日入監,94年10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撤銷假釋,先執行殘刑,並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雖上開91年度易字第3087號、92年度訴字第2042號判決,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281號裁定分別減刑後,另分別與93年度訴字第854 號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659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4 年6 月,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扣除,該2 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然前開90年度易字第4151號判決所示之刑,未曾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是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僅為圖小利,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行為實有可議之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參以所竊取物品已發還被害人等一切情狀,乃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被告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鑰匙1 支,係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標準。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03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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