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2 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99年度審簡字第2595號、99年度審訴字第1817、2226、2780號)在卷可稽。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