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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8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上開規定所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是上訴人上訴第二審法院時,若因其上訴不合法而遭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一)於民國98年6 月26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於98年7 月13日,亦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復於98年7月14日,犯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1 月15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427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10月、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嗣受刑人雖提起上訴,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其上訴未敘述理由,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因而以99年度上訴字第765 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於99年5 月17日確定;(二)於98年12月9 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另於98年12月10日,犯有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復於98年12月27日、28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5 月14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833 號、第110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2月、9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嗣於99年5 月31日確定;(三)於98年10月8 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5 月28日,以98年度審易字第3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9年6 月21日確定;(四)於99年2 月7 日,分別犯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7 月30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嗣於99年8 月2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依據前揭說明,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
│ 1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本院98年度審訴│99年1 月│99年5 月│
│    │級毒品  │            │字第4277號    │15日    │17日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
│    │級毒品  │            │              │        │        │
├──┼────┼──────┼───────┼────┼────┤
│ 3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同上          │同上    │同上    │
│    │級毒品  │            │              │        │        │
├──┼────┼──────┼───────┼────┼────┤
│ 4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
│    │級毒品  │            │              │        │        │
├──┼────┼──────┼───────┼────┼────┤
│ 5  │持有第一│有期徒刑3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
│    │級毒品  │            │              │        │        │
├──┼────┼──────┼───────┼────┼────┤
│ 6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本院99年度審訴│99年5 月│99年5 月│
│    │級毒品  │            │字第833 號、第│14日    │31日    │
│    │        │            │1104號        │        │        │
├──┼────┼──────┼───────┼────┼────┤
│ 7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
│    │級毒品  │            │              │        │        │
├──┼────┼──────┼───────┼────┼────┤
│ 8  │持有第一│有期徒刑2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
│    │級毒品  │            │              │        │        │
├──┼────┼──────┼───────┼────┼────┤
│ 9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9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
│    │級毒品  │            │              │        │        │
├──┼────┼──────┼───────┼────┼────┤
│ 10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
│    │級毒品  │            │              │        │        │
├──┼────┼──────┼───────┼────┼────┤
│ 11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 月│本院98年度審易│99年5 月│99年6 月│
│    │級毒品  │            │字第3492號    │28日    │21日    │
├──┼────┼──────┼───────┼────┼────┤
│ 12 │施用第一│有期徒刑10月│本院99年度審訴│99年7 月│99年8 月│
│    │級毒品  │            │字第2070號    │30日    │23日    │
├──┼────┼──────┼───────┼────┼────┤
│ 13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 月│同上          │同上    │同上    │
│    │級毒品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8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