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0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執更字第1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科罰金新台幣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載之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此有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可資參照。另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非法營業罪等1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且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4 號所載之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607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編號6 至7 號所載之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7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如附表編號8 至12號所載之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578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0萬元,如附表編號1 至7 號所載之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146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11│高雄地院98│98年12月│ │99年1月4│編號1 至4 │ │1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8 │年度審簡字│14日 │ 同左 │日 │之罪曾合併│ │ │條非法營業罪│ │月15日 │第6078號 │ │ │ │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0月│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16│高雄地院98│98年12月│ │99年1 月│,編號6 至│ │2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7 │年度審簡字│14日 │ 同左 │4 日 │7 之罪曾合│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1日 │第6078號 │ │ │ │併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7 月27│高雄地院98│98年12月│ │99年1 月│月,編號8 │ │3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8 │年度審簡字│14日 │ 同左 │4 日 │至12之罪曾│ │ │條非法營業罪│ │月8 日 │第6078號 │ │ │ │合併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8 月21│高雄地院98│98年12月│ │99年1 月│1 年6 月併│ │4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8 │年度審簡字│14日 │ 同左 │4 日 │科罰金新台│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5日 │第6078號 │ │ │ │幣60萬元,│ ├─┼──────┼───┼─────┼─────┼────┼─────┼────┤編號1 至7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8 月19│高雄地院98│99年1 月│ │99年2 月│之罪曾合併│ │5 │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8 │年度審簡字│19日 │ 同左 │22日 │定應執行有│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4日 │第5623號 │ │ │ │期徒刑1 年│ ├─┼──────┼───┼─────┼─────┼────┼─────┼────┤6 月。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5 月19│高雄地院99│99年1 月│ │99年2 月│ │ │6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5 │年度審簡字│27日 │ 同左 │22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5日 │第73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9 月28│高雄地院99│99年1 月│ │99年2 月│ │ │7 │管理條例第22│刑3 月│日至98年10│年度審簡字│27日 │ 同左 │22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 日 │第73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0月17│高雄地院99│99年2 月│ │99年3 月│ │ │8 │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10│年度審簡字│6 日 │ 同左 │8 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8 日 │第578 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0月19│高雄地院99│99年2 月│ │99年3 月│ │ │9 │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10│年度審簡字│6 日 │ 同左 │8 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3日 │第578 號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0月25│高雄地院99│99年2 月│ │99年3 月│ │ │10│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11│年度審簡字│6 日 │ 同左 │8 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併科罰│月 2日 │第578 號 │ │ │ │ │ │ │ │金新台│ │ │ │ │ │ │ │ │ │幣50萬│ │ │ │ │ │ │ │ │ │元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0月25│高雄地院99│99年2 月│ │99年3 月│ │ │11│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11│年度審簡字│6 日 │ 同左 │8 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併科罰│月9 日 │第578 號 │ │ │ │ │ │ │ │金新台│ │ │ │ │ │ │ │ │ │幣50萬│ │ │ │ │ │ │ │ │ │元 │ │ │ │ │ │ │ ├─┼──────┼───┼─────┼─────┼────┼─────┼────┤ │ │ │電子遊戲場業│有期徒│98年10月26│高雄地院99│99年2 月│ │99年3 月│ │ │12│管理條例第22│刑4 月│日至98年10│年度審簡字│6 日 │ 同左 │8 日 │ │ │ │條非法營業罪│ │月28日 │第578 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