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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王俊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1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得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而一人犯數罪,是否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應分別將各案犯罪之發生時期(即犯罪時),與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作比較,視其各罪之犯罪時,係在該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前,抑在該案裁判確定後,以決定其各罪宣告刑有無數罪併罰之適用,自無從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95 號、98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聲請人固向本院聲請就上開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與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二罪定應執行刑,然查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民國97年10月31日,係在附表二編號1~4 所示最先裁判確定之97年度審訴字第4876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10號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確定(即98年1 月22日)前所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本院99年度審聲字第1097號裁定在卷可按,是依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應與其中最早確定即附表二編號1~4 所示4 罪,暨其他同時符合定執行刑即如附表二編號5~9 所示等案件,一同定其應執行之刑,方屬適法。是聲請人就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聲請與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等2 罪定應執行刑,依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至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二罪,其犯罪時間(99年2 月6 日)固在上開97年度審訴字第4876號、97年度審易字第2510號等案件裁判確定後所為,而毋庸與該等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然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二罪,已經本院於99年度審訴字第1998號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有該判決書在卷可考,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屬重複聲請,要非適法,應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31日 │99年2 月6 日 │99年2 月6 日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488 號│毒偵字第2418號│毒偵字第2418號│├───┬──┼───────┼───────┼───────┤│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案號│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 │ │第31號 │1998號 │1998號 ││ ├──┼───────┼───────┼───────┤│事實審│判決│99年3 月25日 │99年7 月30日 │99年7 月30日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案號│99年度審訴緝字│99年度審訴字第│99年度審訴字第││判 決│ │第31號 │1998號 │1998號 ││ ├──┼───────┼───────┼───────┤│ │日期│99年4 月19日 │99年8 月23日 │99年8 月23日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 項│例第10條第1 項│例第10條第2 項│├──────┼───────┼───────┴───────┤│備 考 │ │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二罪曾經本││ │ │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998號判決定││ │ │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 │└──────┴───────┴───────────────┘┌──────────────────────────────┐│附表二: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7 月18日 │97年7 月27日 │97年8 月9 日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7年度││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296、│毒偵字第7296、│毒偵字第7296、││ │7299、7629號、│7299、7629號、│7299、7629號、││ │97年度偵字第 │97年度偵字第 │97年度偵字第 ││ │27864號 │27864號 │27864號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 │ │4876號、97年度│4876號、97年度│4876號、97年度││ │ │審易字第2510號│審易字第2510號│審易字第2510號││ ├──┼───────┼───────┼───────┤│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19日 │97年12月19日 │97年12月19日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97年度審訴字第││判 決│ │4876號、97年度│4876號、97年度│4876號、97年度││ │ │審易字第2510號│審易字第2510號│審易字第2510號││ ├──┼───────┼───────┼───────┤│ │日期│98年1月12日 │98年1月12日 │98年1月12日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備 考 │附表二編號1 ~9 所示9 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 │第109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4 年2 月確定。 │└──────┴───────────────────────┘┌──────────────────────────────┐│附表二: │├──────┬───────┬───────┬───────┤│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9 月29日 │97年9 月28日 │97年11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7296、│毒偵字第9222、│毒偵字第9222、││ │7299、7629號、│9398號 │9398號 ││ │97年度偵字第 │ │ ││ │27864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 │ │4876號、97年度│15號 │15號 ││ │ │審易字第2510號│ │ ││ ├──┼───────┼───────┼───────┤│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19日 │98年2 月20日 │98年2 月20日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判 決│ │4876號、97年度│15號 │15號 ││ │ │審易字第2510號│ │ ││ ├──┼───────┼───────┼───────┤│ │日期│98年1 月12日 │98年3 月9 日 │98年3 月9 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項第3款、第2項│例第10條第1 項│例第10條第1 項│├──────┼───────┴───────┴───────┤│備 考 │附表二編號1 ~9 所示9 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 │第109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4 年2 月確定。 │└──────┴───────────────────────┘┌──────────────────────────────┐│附表二: │├──────┬───────┬───────┬───────┤│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3 月 │├──────┼───────┼───────┼───────┤│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12日 │97年10月11日 │97年10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檢97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9794號 │毒偵字第56號 │偵字第906號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最 後│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 │ │6978號 │563號 │813號 ││ ├──┼───────┼───────┼───────┤│事實審│判決│98年2 月27日 │98年3 月23日 │98年5 月18日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確 定│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98年度審訴字第│98年度審簡字第││判 決│ │6978號 │563號 │813號 ││ ├──┼───────┼───────┼───────┤│ │日期│98年3 月30日 │98年4 月13日 │98年6 月15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20 條第││ │3 項、第1 項 │例第10條第1 項│1 項 │├──────┼───────┴───────┴───────┤│備 考 │附表二編號1 ~9 所示9 罪曾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 │第1097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4 年2 月確定。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俊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1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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