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0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袁帷智

         (現於屏東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帷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帷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袁帷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核符合規定,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      │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  │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號│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1 │施用│ 4 月 │98.11.15│本院99年│99.04.29│本院99年│99.05.24│
│  │二級│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
│  │毒品│      │        │第227號 │        │第227號 │        │
├─┼──┼───┼────┼────┼────┼────┼────┤
│2 │施用│ 5 月 │98.12.09│本院99年│99.05.28│本院99年│99.06.21│
│  │二級│      │        │度審簡字│        │度審簡字│        │
│  │毒品│      │        │第2722號│        │第272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0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