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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9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曾仁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9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1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肆罪,所處各如附表一編號1至4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又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 所示伍罪,所處各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經判決各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及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668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犯附表一編號2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29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犯附表一編號3 、4 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28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犯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4370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犯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詐欺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43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5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犯附表二編號4 、5 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428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事判決6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即民國97年5 月19日)前犯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4 罪,及於附表二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即97年11月17日)前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5 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附表二編號1 至5 所示5 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即97年5 月19日)後,依法不得與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4 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9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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