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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采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施明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執聲字第1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明杰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明杰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此有最高法院91 年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施明杰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 至編號5 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79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惟參照前揭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67 號裁定意旨,受刑人既有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2 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一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一所示5 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 年3 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有期徒刑2 年2月)。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5 罪、附表二所示之2 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采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日期 ├─────┬────┼─────┬────┤          │
│  │      │      │(年、│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月、日│          │        │          │        │          │
│  │      │      │)    │          │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96.01.│本院96年度│96.08.28│本院96年度│96.09.26│編號4至5曾│
│1 │害防制│刑1 年│03    │訴字第2129│        │訴字第2129│        │定應執行有│
│  │條例  │,減為│      │號        │        │號        │        │期徒刑5月 │
│  │      │有期徒│      │          │        │          │        │          │
│  │      │刑6 月│      │          │        │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96.07.│本院96年度│96.11.30│本院96年度│96.12.24│          │
│2 │害防制│刑10月│25    │訴字第4375│        │訴字第4375│        │          │
│  │條例  │      │      │號        │        │號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96.03.│本院96年度│96.09.14│本院96年度│96.10.15│          │
│3 │害防制│刑10月│02    │訴字第2594│        │訴字第2594│        │          │
│  │條例  │,減為│      │號        │        │號        │        │          │
│  │      │有期徒│      │          │        │          │        │          │
│  │      │刑5 月│      │          │        │          │        │          │
├─┼───┼───┼───┼─────┼────┼─────┼────┤          │
│  │竊盜  │有期徒│96.04.│本院96年度│97.03.07│本院96年度│97.04.07│          │
│4 │      │刑4 月│15    │簡字第7924│        │簡字第7924│        │          │
│  │      │,減為│      │號        │        │號        │        │          │
│  │      │有期徒│      │          │        │          │        │          │
│  │      │刑2 月│      │          │        │          │        │          │
├─┼───┼───┼───┼─────┼────┼─────┼────┤          │
│5 │竊盜  │有期徒│96.07.│本院96年度│97.03.07│本院96年度│97.04.07│          │
│  │      │刑4月 │20至96│簡字第7924│        │簡字第7924│        │          │
│  │      │      │.07.23│號        │        │號        │        │          │
│  │      │      │間某日│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罪  名│宣告刑│ 犯罪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日期(├─────┬────┼─────┬────┤          │
│  │      │      │年、月│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日)│          │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97.04.│本院97年度│97.07.14│本院97年度│97.08.04│          │
│1 │害防制│刑9月 │02    │審訴字第  │        │審訴字第  │        │          │
│  │條例  │      │      │2622號    │        │2622號    │        │          │
├─┼───┼───┼───┼─────┼────┼─────┼────┤          │
│  │毒品危│有期徒│97.01.│本院97年度│97.04.17│本院97年度│97.05.12│          │
│2 │害防制│刑9月 │05    │審訴字第  │        │審訴字第  │        │          │
│  │條例  │      │      │1103號    │        │1103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84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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