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3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韋宗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4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韋宗志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韋宗志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一)於99年4 月29日犯有竊盜罪,經本院於99年6 月10日,以99年度易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嗣於99年7 月5 日確定;(二)於99年3 月12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6月24日,以99年度審簡字第306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嗣於99年7月12日確定;(三)於99年4 月9 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8 月9 日,以99年度簡字第17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 00 元折算1 日,嗣於99年8 月30日確定;(四)於99年4 月28日,犯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9年9 月17日,以99年度簡字第131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嗣於99年10月1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 │ 1 │竊盜 │有期徒刑3 月│本院99年度易字│99年6 月│99年7 月│ │ │ │ │第1028號 │10日 │5 日 │ ├──┼────┼──────┼───────┼────┼────┤ │ 2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 月│本院99年度審簡│99年6 月│99年7 月│ │ │級毒品 │ │字第3060號 │24日 │12日 │ ├──┼────┼──────┼───────┼────┼────┤ │ 3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 月│本院99年度簡字│99年8 月│99年8 月│ │ │級毒品 │ │第177 號 │9 日 │30日 │ ├──┼────┼──────┼───────┼────┼────┤ │ 4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6 月│本院99年度簡字│99年9 月│99年10月│ │ │級毒品 │ │第1318號 │17日 │1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