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06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063號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楠梓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實在
- 債務人
- 文南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蔣文南
- 債務人
- 蔣蘇自在
- 債務人
- 蔣志誠
- 債務人
- 裕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人 號2樓.
兼法定代理 蔣志忠
人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叁萬壹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