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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1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1198號

聲請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對人
元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江茂松
相對人
相對人
張南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江茂松、張南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元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6年12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63534873號函核准廢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相對人元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江茂松、張南進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鳳山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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