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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83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8830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桔緣茶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仙化
債務人
王湘怡
債務人
洪駿豪
債務人
洪林素雲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萬柒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桔緣茶餐廳有限公司邀同王湘怡及洪駿豪及洪林素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9年3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萬元。借款期間5年,自民國99年3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3月25日止。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03%加1.47%計為年利率2.50%;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1年8月25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3,107,500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88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湘怡、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4%     │
│    │937500│林素雲、洪│8月25日起   │            │              │
│    │元    │駿豪、桔緣│            │            │              │
│    │      │茶餐廳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王湘怡、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4%     │
│    │217000│林素雲、洪│8月25日起   │            │              │
│    │0元   │駿豪、桔緣│            │            │              │
│    │      │茶餐廳有限│            │            │              │
│    │      │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湘怡、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37500│林素雲、洪│9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駿豪、桔緣│            │            │百分之十,逾期│
│    │      │茶餐廳有限│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王湘怡、洪│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17000│林素雲、洪│9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駿豪、桔緣│            │            │百分之十,逾期│
│    │      │茶餐廳有限│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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