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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4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順國營造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蔡朝煌
債務人
債務人
丁素英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捌仟零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順國營造有限公司邀同蔡朝煌、丁素英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以下同)100年0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00元,其借款期限為4年,自100年01月19日起至104年01月15日止,有利息之約定,貸款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3.39%計算,目前利率4.76%,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本票第二條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此有本票及變更借據契約書可稽。

(二)詎料債務人自101年02月28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938,077元整及如附表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683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素英、順│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155046│國營造有限│2月28日起   │            │七六          │
│    │2元   │公司、蔡朝│            │            │              │
│    │      │煌        │            │            │              │
├──┼───┼─────┼──────┼──────┼───────┤
│ 002│新臺幣│丁素英、順│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387615│國營造有限│2月28日起   │            │七六          │
│    │元    │公司、蔡朝│            │            │              │
│    │      │煌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丁素英、順│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5046│國營造有限│3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公司、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丁素英、順│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87615│國營造有限│3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公司、蔡朝│            │            │百分之十,逾期│
│    │      │煌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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