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9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998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債務人
- 百宗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翁春生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蔡秀麗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百宗企業有限公司邀同翁春生、蔡秀麗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0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880,000元,其借款期限為1年,自101年04月30日起至102年04月30日止,有利息之約定,貸款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2.39%計算,目前利率
3.76%,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上開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本票第二條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此有本票及變更借據契約書可稽。
(二)詎料債務人自101年05月30日起即未依約償付本息,迄今尚積欠本金8,830,000元及如附表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三)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4998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百宗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618100│限公司、翁│5月30日起 │ │七六 ││ │0元 │春生、蔡秀│ │ │ ││ │ │麗 │ │ │ │├──┼───┼─────┼──────┼──────┼───────┤│ 002│新臺幣│百宗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264900│限公司、翁│5月30日起 │ │七六 ││ │0元 │春生、蔡秀│ │ │ ││ │ │麗 │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百宗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618100│限公司、翁│7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0元 │春生、蔡秀│ │ │百分之十,逾期││ │ │麗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百宗企業有│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264900│限公司、翁│7月0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0元 │春生、蔡秀│ │ │百分之十,逾期││ │ │麗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