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693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932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債務人
- 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謙
- 債務人
- 王湘怡
- 債務人
- 洪宜卉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壹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墨軒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邀同王湘怡及洪宜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8年05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萬元。借款期間3年,自民國98年5月14日起至民國101年05月14日止,每期一個月。借款還本付息方式自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利息計付方式: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11%加1.64%計為年利率2.75%;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自民國101年03月14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273,135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