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3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331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債務人
- 寶琪食品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意琪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家寶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伍佰萬元㈡新臺幣伍佰萬元㈢新臺幣參佰陸拾參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㈣新臺幣玖拾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寶琪食品有限公司邀同債務人陳意琪、吳家寶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0年6月3日簽發借據與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各一紙,向債權人申請融資額度為新臺幣1,500萬元正、美金17萬元,融資期間均為100年6月7日起至101年6月7日止,並有利息之約定,新臺幣融資係按年息3.12%計算,進口遠期信用狀融資則按年息6.2%計算,融資動用期間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嗣債務人寶琪食品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2月6日申請撥付1,000萬元為週轉金之用,又於同年月24日申請開發信用狀用以進口原物料,截至押匯日101年3月8日已達新臺幣5,040,041元,經行使質權後尚不足新臺幣4,539,406元;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101年5月5日、8月19日止,合計尚共積欠本金14,539,406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詎債務人寶琪食品有限公司於融資期限到期後仍未依約清償,依借據約定條款第八條之約定,上述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債務人陳意琪、吳家寶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7331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吳家寶、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12% ││ │500000│意琪、寶琪│5月06日起 │ │ ││ │0元 │食品有限公│ │ │ ││ │ │司 │ │ │ │├──┼───┼─────┼──────┼──────┼───────┤│ 002│新臺幣│吳家寶、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12% ││ │500000│意琪、寶琪│5月06日起 │ │ ││ │0元 │食品有限公│ │ │ ││ │ │司 │ │ │ │├──┼───┼─────┼──────┼──────┼───────┤│ 003│新臺幣│吳家寶、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6.2% ││ │363152│意琪、寶琪│8月20日起 │ │ ││ │5元 │食品有限公│ │ │ ││ │ │司 │ │ │ │├──┼───┼─────┼──────┼──────┼───────┤│ 004│新臺幣│吳家寶、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6.2% ││ │907881│意琪、寶琪│8月20日起 │ │ ││ │元 │食品有限公│ │ │ ││ │ │司 │ │ │ │└──┴───┴─────┴──────┴──────┴───────┘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 │ │ │ │├──┼───┼─────┼──────┼──────┼───────┤│ 001│新臺幣│吳家寶、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500000│意琪、寶琪│6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0元 │食品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2│新臺幣│吳家寶、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500000│意琪、寶琪│6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0元 │食品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3│新臺幣│吳家寶、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363152│意琪、寶琪│9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5元 │食品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004│新臺幣│吳家寶、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907881│意琪、寶琪│9月2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元 │食品有限公│ │ │百分之十,逾期││ │ │司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