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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733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332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德硯鋼鐵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王義溥
債務人
債務人
曾秋媚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壹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德硯鋼鐵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8年8月20日邀其餘相對人王義溥、曾秋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萬元,借款期間自98年8月20日起至103年8月20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採二段計算,自民國98年8月20日起至99年8月19日,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年率1.11%)加年率1.65%機動計付,自民國99年8月20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加1.75%計算(目前利率為3.12%)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二)債務人德硯鋼鐵有限公司應於每月20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01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借據中第八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請求金額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王義溥、曾秋媚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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