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允姿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武田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誠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正昕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獨力扶養一名父親欄未登載姓名之未成年子女王00(00年次),居住於公司宿舍,另需與弟弟共同扶養無工作之母親田雪花。再查,債務人現任職於高銘工程行,以101年全年度薪資單計算其平均薪資為,扣除勞健保費後,加計6000元年終紅包獎金,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約為24596元,另母親自102年起因年滿65歲每月領有3500元老人年金,以上有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高銘工程行證明書、債務人102年3月19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589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共約為8500元,以及宿舍使用費1000元,核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1890元為低,係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每月獨自負擔一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6000元,遠低於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亦屬合理。
㈣至於扶養母親部分,經扣除其母所領有之老人年金3500元後,債務人需負擔之金額為3000元,核與高雄市10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合理。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5589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23321 │ 3.55% │ 19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741827 │ 21.38% │ 1195 │├──────────┼──────┼─────┼──────┤│京城商業銀行 │ 71230 │ 2.05% │ 11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415280 │ 11.97% │ 66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148290 │ 4.27% │ 23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893504 │ 25.75% │ 1439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140022 │ 4.04% │ 226 │├──────────┼──────┼─────┼──────┤│萬泰商業銀行 │ 187867 │ 5.41% │ 302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374919 │ 10.80% │ 60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327990 │ 9.45% │ 52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45848 │ 1.32% │ 74 │├──────────┼──────┼─────┼──────┤│債權總額 │ 3,470,098 │每期金額 │ 5,589 │├──────────┼──────┼─────┼──────┤│清償成數 │ 約11.60% │清償總額 │ 402,408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