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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

執行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允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獨力扶養一名父親欄未登載姓名之未成年子女王00(00年次),居住於公司宿舍,另需與弟弟共同扶養無工作之母親田雪花。再查,債務人現任職於高銘工程行,以101年全年度薪資單計算其平均薪資為,扣除勞健保費後,加計6000元年終紅包獎金,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約為24596元,另母親自102年起因年滿65歲每月領有3500元老人年金,以上有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高銘工程行證明書、債務人102年3月19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589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共約為8500元,以及宿舍使用費1000元,核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1890元為低,係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每月獨自負擔一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6000元,遠低於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亦屬合理。

㈣至於扶養母親部分,經扣除其母所領有之老人年金3500元後,債務人需負擔之金額為3000元,核與高雄市10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合理。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5589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23321 │ 3.55% │ 19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741827 │ 21.38% │ 1195 │├──────────┼──────┼─────┼──────┤│京城商業銀行 │ 71230 │ 2.05% │ 115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415280 │ 11.97% │ 66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148290 │ 4.27% │ 23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893504 │ 25.75% │ 1439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140022 │ 4.04% │ 226 │├──────────┼──────┼─────┼──────┤│萬泰商業銀行 │ 187867 │ 5.41% │ 302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374919 │ 10.80% │ 604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327990 │ 9.45% │ 528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45848 │ 1.32% │ 74 │├──────────┼──────┼─────┼──────┤│債權總額 │ 3,470,098 │每期金額 │ 5,589 │├──────────┼──────┼─────┼──────┤│清償成數 │ 約11.60% │清償總額 │ 402,408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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