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允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3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獨力扶養一名父親欄未登載姓名之未成年子女王00(00年次),居住於公司宿舍,另需與弟弟共 同扶養無工作之母親田雪花。再查,債務人現任職於高銘工程行,以101年全年度薪資單計算其平均薪資為,扣除勞健 保費後,加計6000元年終紅包獎金,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約為24596元,另母親自102年起因年滿65歲每月領有3500元老人年金,以上有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薪資單、債務人陳報狀、高銘工程行證明書、債務人102年3月19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5589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共約為8500元,以及宿舍使用費1000元,核與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1890元為低,係屬合理 。 ㈢另債務人陳報每月獨自負擔一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6000元,遠低於高雄市10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1890元,亦屬合理。 ㈣至於扶養母親部分,經扣除其母所領有之老人年金3500元後,債務人需負擔之金額為3000元,核與高雄市101年度 最低生活費標準相當,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要屬合理。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5589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逾5分之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123321 │ 3.55% │ 198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741827 │ 21.38% │ 1195 │ ├──────────┼──────┼─────┼──────┤ │京城商業銀行 │ 71230 │ 2.05% │ 115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415280 │ 11.97% │ 669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148290 │ 4.27% │ 239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893504 │ 25.75% │ 1439 │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140022 │ 4.04% │ 226 │ ├──────────┼──────┼─────┼──────┤ │萬泰商業銀行 │ 187867 │ 5.41% │ 302 │ ├──────────┼──────┼─────┼──────┤ │台新資產管理公司 │ 374919 │ 10.80% │ 604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327990 │ 9.45% │ 528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 45848 │ 1.32% │ 74 │ ├──────────┼──────┼─────┼──────┤ │債權總額 │ 3,470,098 │每期金額 │ 5,589 │ ├──────────┼──────┼─────┼──────┤ │清償成數 │ 約11.60% │清償總額 │ 402,408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