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80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王志槐 相 對 人 富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徐秀琴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8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07,19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民國129年8月16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㈠民國99年8月20日向聲請人借用⑴45,000,000 元⑵7,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 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民國100年8月31日簽立綜合融資契約,向聲請人融資 22,000,000元,融資動用期間自民國100年9月2日起至101年9月2日止。詎相對人已遭他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鈞院101年度司執全教字第687號假扣押強制執行,經聲請人催告後竟因無人收受信件而遭退回,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綜合融資契約影本3件為證。 四、相對人陳述意見:㈠聲請人並未依法提出關於本件聲請事項之證據證物繕本或影本,交由相對人檢視核閱。㈡⑴系爭借款附表編號1、2,借款金額均非整數,也未見聲請人提出帳戶往來明細用以證明核撥、交付之款項,且聲請人也未提出可供釋明償權存在之必要證據。⑵系爭借款附表編號3、4、5、6,請求金額與實際交付之金額數目有所不同,債權人在聲請拍賣抵押物時也未為必要之釋明此一借款債權之交易往來明細帳戶為何,甚至沒有就該借款是否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提出說明。 五、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