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重訴字第3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重訴字第321號
- 原告
- 蘇鳳琴
- 被告
- 陳惠雯
- 被告
- 林麗美
- 被告
- 吳柏佑
- 被告
- 洪嘉彬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6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75號裁定駁回原告(即聲請人)聲請,並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4,960 元(嗣原告提起抗告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重抗字第8 號裁定駁回原告抗告確定),此裁定並於同年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