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抗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抗字第11號
- 抗告人
- 許龍雄
- 抗告人
- 許林自
- 相對人
- 林士凱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年4 月11 日 本院鳳山簡易庭101 年度鳳簡字第649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本訴主張抗告人變電箱侵入占用其高雄市○○區○○段000 號土地(下稱系爭本訴000 土地),請求拆除地上物,與抗告人反訴主張相對人侵入並長期占用抗告人所有坐落同段000 、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反訴000、000 土地),造成抗告人建築施工時因為空間不足,而必須搭建特殊鷹架以便施工,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08元,兩者之訴訟標的及抗告人防禦方法相牽連,原裁定駁回伊之反訴,顯有違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反訴之提起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之規定。本件相對人提起本訴係主張抗告人所有之變電箱占用相對人所有之同地段000 號土地,抗告人則係提起反訴主張相對人占用抗告人所有之同段000 、000 號土地,兩者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並無密切關係,且攻擊防禦方法亦無相關聯,請求駁回抗告,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等語。
三、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 第26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換言之,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同,方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1005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
㈠本訴原告即相對人起訴主張反訴原告即抗告人應將坐落系爭本訴000 土地上面積約0.2624平方公尺之變電箱拆除(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相對人;又相對人本在高雄市○○區○○段000 號土地(為相對人與相對人之弟所共有,下稱系爭本訴000 土地)興建圍牆,卻屢遭抗告人拆除,因而多次支出興建圍牆之費用受有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84 條、196 條提起訴訟請求將上揭變電箱拆除將占用土地返還相對人,抗告人二人應連帶給付178,800 元及自本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抗告人提起反訴主張:相對人侵入並長期占用抗告人系爭反訴000 、000 土地,造成反訴原告建築施工時因為空間不足,而必須搭建特殊鷹架以便施工,支出金額為70,808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不當得利之損害賠償,並聲明:相對人應給付抗告人70,808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㈡基於上述兩造之主張,因相對人所主張之原因事實係系爭本訴000 土地遭抗告人之變電箱占用以及系爭本訴000 土地之圍牆遭拆除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抗告人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為系爭反訴000 、000 土地遭相對人占用而須搭鷹架所支出費用之損害,因所涉及之土地不同且相對人所主張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抗告人所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所涉及之標的亦不同(一者為圍牆一者為鷹架),故二者之原因事實顯然不同。亦即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利,並非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且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亦無主要部分相同之情形。再者,抗告人之變電箱有無占用相對人之土地,應依照抗告人之變電箱位置為斷,相對人請求抗告人賠償拆除圍牆之損害,則與抗告人是否確實有拆除相對人之圍牆,以及有無正當理由、圍牆所在位置等等有關,但抗告人之反訴主張有無理由,則應視系爭反訴000 、000 土地是否遭相對人占用?哪一部分遭占用?該遭占用部分是否確實有導致抗告人搭鷹架之必要?搭鷹架必要支出費用以多少為適當等等為斷,故二者之間審判資料亦欠缺共通性或牽連性,且反訴有無理由與其於本訴之防禦方法亦無關連,故本件反訴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實無相牽連之處。
四、綜上,抗告人提起反訴與相對人提起之本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並非同一,本訴及反訴之請求非「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本訴與反訴標的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亦不同,再者二者間證據方法、訴訟資料亦不能互用,且反訴有無理由與本訴之防禦是否成立亦無關連,故反訴標的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在法律上難認有牽連之關係,依前揭說明,抗告人不得提起本件反訴,是原法院以裁定駁回其反訴,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