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3號

原告
楊幼朱
被告
黃明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按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逕行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事項,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繳納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29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8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