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625號
- 原告
- 袁淑貞
- 被告
- 吳麗雲
- 被告
- 梁育瑞
- 被告
- 梁育菖
- 被告
- 兼上三人之 梁鴻瑤
-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係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8 樓之2 房屋(下稱系爭8 樓房屋)之住戶,被告等人則係同號9 樓之1 房屋( 下稱系爭9 樓房屋)即系爭8 樓房屋上方之住戶。詎被告竟自民國101 年6 月27日起至102 年3 月6 日間、100 年10月28日起至101 年2 月14日間、101 年2 月21日起至101 年2 月24日間,共同持續以在系爭9 樓房屋製造噪音之方式對伊騷擾,致伊罹患環境適應障礙伴有混合性情緒特徵之疾病(下稱系爭疾病),需以藥物治療,現已支出醫藥費用新臺幣( 下同)5萬元,且伊因精神不濟故投資股票失利虧損,及身處噪音環境之下影響伊居住安寧,致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醫藥費用5 萬元及精神上損害賠償46萬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均以:伊等並無於前揭時間,在系爭9 樓房屋製造噪音,況即便光碟內有錄取聲音,亦無從證明來源即係被告等人所造成,原告前已多次向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對伊等提起民、刑事訴訟案件,經審理後,均由本院駁回,或經高雄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告之請求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 原告居住於系爭8 樓房屋,被告於原告請求期間即101 年6月27日起至102 年3 月6 日間、100 年10月28日起至101 年2 月14日間、101 年2 月21日起至101 年2 月24日間,為系爭9 樓房屋之住戶,兩造為樓上樓下住戶關係。
㈡ 原告住家於上開期間有傳來「扣」或「轟」之聲響。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 按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是以,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僅需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需具備之特別要件,負舉證之責任,至於他造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應由他造舉證證明。再者,民事訴訟如係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8號判例、48年上字第887 號以及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可資參照。準此以論,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侵權行為,既已為被告所否認,則依前揭判例意旨,原告自負有舉證之責,合先敘明。
㈡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發出聲響,而導致其精神上受有痛苦,固據其提出錄音光碟、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函文、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藥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回覆本院另案100 年度雄簡字第2649號案件之函文等為證( 參本院卷第10頁至第16頁) ,惟經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呈報其於系爭期間內所錄製較大聲響即如附表所示時間之錄音光碟,而原告雖堅稱上揭勘驗之聲響均為被告所製造,然該錄音光碟僅能證明在如附表所示期間內有如勘驗結果欄所示之聲響,但尚難憑此即得認定其為被告等所發出;又原告所提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函文雖記載已將被告甲○○移請本院簡易庭裁罰,惟此亦經本院高雄簡易庭認聲響並非巨大而無妨礙安寧之情形,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甲○○有藉端滋擾住戶之情事而裁定不罰( 參本院卷第217 頁本院高雄簡易庭100 年度雄秩字第355 號裁定) ;再原告雖提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藥單,然此僅能證明原告有因系爭疾病至該院就診之情形,而不能證明被告有原告所指之製造噪音行為;另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函文雖載明:原告之系爭疾病之肇因疑似與鄰居衝突有關等語,惟此亦僅係該院參酌原告於就醫時之主訴內容而為回覆,且為原告單方之陳述,尚難以此即認為被告確有故意製造聲響之侵權行為存在。
㈢ 再原告雖稱其與被告間前有漏水糾紛,故上開聲響為被告故意所為云云,惟此僅係原告主觀推測之詞,且即便曾有漏水紛爭,亦難逕認定被告必會為故意製造聲響之行為。況聲音傳導之物理原則,其傳遞之媒介、方式多端,非必然係從上方傳導而來,且系爭房屋並未標榜使用隔音建材,此為兩造所不爭執( 參本院卷第205 頁) ,是亦未能排除聲響係由其他周遭環境所傳遞而來之可能性,況被告等所住亦非位於原告之正上方( 即原告與被告之住址仍有之一與之二之差,及參酌卷第147 頁原告所繪之位置圖) ,故要難徒以被告所居住使用之系爭9 樓房屋係位於系爭8 樓房屋之上方乙節,即認上開聲響為被告所發出。
㈣ 從而,原告所提之前揭證據,均未能證明原告所錄製之聲響係為被告所發出,而得使本院形成相當之心證認被告有原告所指之共同侵權行為,依上開說明,原告於此有利於己之事實自屬未盡其舉證之責,故原告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請求被告連帶損害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製造聲響以侵害其居家安寧之人格法益行為,則其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醫藥費用5 萬元及精神上損害賠償46萬元共51萬元暨法定遲延利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日期 │時間 │檔案名稱 │勘驗結果 │ ├──┼──────┼──────┼──────┼──────┤ │1 │101年6月27日│0點38分46秒 │00000000_003│38分54秒發出│ │ │ │至39分05秒 │845.irf │「叩」1聲 │ ├──┤ ├──────┼──────┼──────┤ │2 │ │0點42分29秒 │00000000_004│42分37秒發出│ │ │ │至49秒 │229.irf │「叩」1聲 │ ├──┤ ├──────┼──────┼──────┤ │3 │ │0點50分23秒 │00000000_005│50分32秒發出│ │ │ │至43秒 │023.irf │「叩」1聲 │ ├──┤ ├──────┼──────┼──────┤ │4 │ │1點13分27秒 │00000000_011│13分36秒發出│ │ │ │至47秒 │327.irf │「叩」1聲 │ ├──┤ ├──────┼──────┼──────┤ │5 │ │1點18分48秒 │00000000_011│18分56秒發出│ │ │ │至19分08秒 │848.irf │「叩」1聲 │ ├──┤ ├──────┼──────┼──────┤ │6 │ │1點44分04秒 │00000000_014│44分13秒發出│ │ │ │至24秒 │404.irf │「叩」1聲 │ ├──┤ ├──────┼──────┼──────┤ │7 │ │1點45分48秒 │00000000_014│持續有嗡嗡聲│ │ │ │至46分08秒 │548.irf │響,其中於45│ │ │ │ │ │分56秒發出「│ │ │ │ │ │叩」1聲 │ ├──┤ ├──────┼──────┼──────┤ │8 │ │1點56分21秒 │00000000_015│56分30秒發出│ │ │ │至41秒 │621.irf │「叩」1聲 │ ├──┤ ├──────┼──────┼──────┤ │9 │ │2點44分33秒 │00000000_024│44分42秒發出│ │ │ │至53秒 │433.irf │「嗡」1聲, │ │ │ │ │ │50 秒發出「 │ │ │ │ │ │叩」1聲 │ ├──┤ ├──────┼──────┼──────┤ │10 │ │4點09分55秒 │00000000_040│無特別聲響 │ │ │ │至59秒 │955.irf │ │ ├──┤ ├──────┼──────┼──────┤ │11 │ │4點11分57秒 │00000000_041│12分06秒發出│ │ │ │至12分17秒 │157.irf │「叩」1聲 │ ├──┤ ├──────┼──────┼──────┤ │12 │ │4點45分07秒 │00000000_044│45分16秒發出│ │ │ │至27秒 │507.irf │「叩」1聲, │ │ │ │ │ │自19秒至27秒│ │ │ │ │ │持續有轟轟的│ │ │ │ │ │聲響 │ ├──┼──────┼──────┼──────┼──────┤ │13 │101年11月6日│2點20分10秒 │00000000_022│20分20秒、21│ │ │ │至30秒 │010.irf │秒各發出1聲 │ │ │ │ │ │「叩」 │ ├──┤ ├──────┼──────┼──────┤ │14 │ │2點26分37秒 │00000000_022│自26分37秒即│ │ │ │至57秒 │637.irf │持續有轟轟之│ │ │ │ │ │聲響,自49秒│ │ │ │ │ │至57秒最明顯│ │ │ │ │ │,其中45秒時│ │ │ │ │ │發出「叩」1 │ │ │ │ │ │聲 │ ├──┤ ├──────┼──────┼──────┤ │15 │ │2點45分03秒 │00000000_024│45分12秒發出│ │ │ │至23秒 │503.irf │「叩」1聲, │ │ │ │ │ │17秒至20秒疑│ │ │ │ │ │似壁虎發出「│ │ │ │ │ │啾」9聲 │ ├──┤ ├──────┼──────┼──────┤ │16 │ │2點47分57秒 │00000000_024│48分06秒發出│ │ │ │至48分17秒 │757.irf │「叩」1聲 │ ├──┤ ├──────┼──────┼──────┤ │17 │ │2點50分09秒 │00000000_025│50分17秒發出│ │ │ │至29秒 │009.irf │「叩」1聲、 │ │ │ │ │ │24 秒發出細 │ │ │ │ │ │微的「叩」1 │ │ │ │ │ │聲 │ ├──┤ ├──────┼──────┼──────┤ │18 │ │3點01分57秒 │00000000_030│02分05秒發出│ │ │ │至02分16秒 │156.irf │「嗡」1聲, │ │ │ │ │ │11秒發出「碰│ │ │ │ │ │」1聲 │ ├──┤ ├──────┼──────┼──────┤ │19 │ │3點06分29秒 │00000000_030│06分37秒發出│ │ │ │至49秒 │629.irf │「叩」1聲 │ ├──┤ ├──────┼──────┼──────┤ │20 │ │3點07分43秒 │00000000_030│07分52秒發出│ │ │ │至08分03秒 │743.irf │「叩」1聲 │ ├──┤ ├──────┼──────┼──────┤ │21 │ │3點13分46秒 │00000000_031│13分48秒至50│ │ │ │至14分08秒 │346.irf │秒持續有轟轟│ │ │ │ │ │聲響,54秒發│ │ │ │ │ │出「叩」1聲 │ ├──┤ ├──────┼──────┼──────┤ │22 │ │3點16分01秒 │00000000_031│16分10秒發出│ │ │ │至21秒 │601.irf │「叩」1聲 │ ├──┤ ├──────┼──────┼──────┤ │23 │ │3點20分02秒 │00000000_032│20分10秒發出│ │ │ │至22秒 │002.irf │「叩」1聲 │ ├──┤ ├──────┼──────┼──────┤ │24 │ │3點34分25秒 │00000000_033│自25秒至30秒│ │ │ │至45秒 │425.irf │、32秒至結束│ │ │ │ │ │持續有轟轟聲│ │ │ │ │ │響,其中36秒│ │ │ │ │ │發出「叩」1 │ │ │ │ │ │聲 │ ├──┤ ├──────┼──────┼──────┤ │25 │ │3點35分06秒 │00000000_033│自始至終均持│ │ │ │至26秒 │506.irf │續有轟轟聲響│ │ │ │ │ │,35分15秒時│ │ │ │ │ │發出相對細微│ │ │ │ │ │的「叩」1聲 │ ├──┼──────┼──────┼──────┼──────┤ │26 │102年2月5日 │4點09分01秒 │00000000_040│09分07秒發出│ │ │ │至19秒 │900.irf │「叩」1聲 │ ├──┤ ├──────┼──────┼──────┤ │27 │ │4點10分33秒 │00000000_041│10分41秒、44│ │ │ │至53秒 │033.irf │秒各發出1聲 │ │ │ │ │ │「叩」 │ ├──┤ ├──────┼──────┼──────┤ │28 │ │4點11分30秒 │00000000_041│11分39秒發出│ │ │ │至50秒 │130.irf │「叩」1聲 │ ├──┤ ├──────┼──────┼──────┤ │29 │ │4點17分22秒 │00000000_041│17分31秒發出│ │ │ │至42秒 │722.irf │「叩」1聲 │ ├──┤ ├──────┼──────┼──────┤ │30 │ │4點32分06秒 │00000000_043│32分15秒發出│ │ │ │至26秒 │206.irf │「叩」1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