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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557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577號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謝惠慈
債務人
富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徐秀琴
債務人
吳家寶
債務人
陳意琪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萬捌仟零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捌萬陸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既前案未受償之違約金新台幣貳拾貳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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