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楊雨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関口富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象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友才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翼正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宥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每三個月給付一次,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僅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其餘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鈺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收受本院通知後,逾本院所定10日期間內未表示意見,依法視為同意。故本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共5名已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共新台幣(下同) 1,179,365元,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更生方案已經債權人書面可決,有債權人陳報狀、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聲請人收受本院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三個月為一期,六年分24期清償,每期清償26,565元,清償金額共637,560元,清償成數為
29.96%,按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之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生方案
┌───────────────────────────┐
│每三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24期,於每月10日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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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三個月一次)│
├──────┼───────┼─────┼──────┤
│ 聯邦銀行 │ 457023 │ 21.47% │ 5703 │
├──────┼───────┼─────┼──────┤
│ 中國信託 │ 363534 │ 17.08% │ 4537 │
├──────┼───────┼─────┼──────┤
│ 新誠國際 │ 217055 │ 10.2% │ 2710 │
├──────┼───────┼─────┼──────┤
│ 滙誠第二 │ 313008 │ 14.71% │ 3908 │
├──────┼───────┼─────┼──────┤
│ 鈺富資產 │ 227025 │ 10.67% │ 2834 │
├──────┼───────┼─────┼──────┤
│ 鼎雄資產 │ 155000 │ 7.28% │ 1934 │
├──────┼───────┼─────┼──────┤
│ 兆豐銀行 │ 267277 │ 12.56% │ 3337 │
├──────┼───────┼─────┼──────┤
│ 良京實業 │ 128263 │ 6.03% │ 1602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總│ 26565 │
│ │ │額 │ │
├──────┼───────┼─────┼──────┤
│ 清償總額 │ 29.96% │ │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 │
│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
│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 │
│,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