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彣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與配偶黃冠淼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民國89年次、89年次、97年次),自陳配偶收入與自己差不多,但因公公名下有不動產,無法申請補助金,而長子次子升上國中後,學校所需雜費增加,故經濟較為窘迫,另債務人自陳民國(下同)102年10月以前在陽光廚房早餐店工作,後因該店結束營 業到元之氣早餐店工作,103年4月因以前工作過的老闆邀請回去工作,所以目前在晨間廚房早餐店工作,工作時間為上午5:30分起至下午2點收拾完畢後,月薪約22000元,此有 債務人薪資袋,債務人103年5月13日到院言詞陳述筆錄、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健保費繳款單、債務人陳報狀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6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富邦人壽之保單解約金29096元(全球人壽之保單查無解約金),故本件無擔 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每月平均生活支出約為9000元、自行繳納之健保費789元,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是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負擔三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因二子就讀國中後雜費支出增加,分別約為4000元、4000元、3000元,依據高雄市最低生活費標準評估,亦屬合理。 ㈣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生活費之餘額雖僅1211元,惟其尚有前開保單解約金之財產,故債務人同意加計其金額之九成於更生方案內,提高每月還款金額。 ㈤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每月16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0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325231 │ 31.98% │ 512 │ ├──────────┼──────┼─────┼──────┤ │台灣土地銀行 │ 136778 │ 13.45% │ 215 │ ├──────────┼──────┼─────┼──────┤ │安泰商業銀行 │ 554935 │ 54.57% │ 873 │ ├──────────┼──────┼─────┼──────┤ │債權總額 │1,016,944 │每期金額 │ 1,600 │ ├──────────┼──────┼─────┼──────┤ │清償成數 │ 約11.33% │清償總額 │ 115,2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