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 聲請人
- 顏全義
- 代理人
- 施旭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顏全義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顏全義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214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2號、102 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2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