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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請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邱泰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

聲請人
顏全義
代理人
施旭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顏全義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 條或第147 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 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顏全義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214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2號、102 年度消債抗字第20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2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22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復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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