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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3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維君秦慧君黃苙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31號

再審聲請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再審相對人 高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5日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簡抗字第11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 項、第5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因不服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簡抗字第118 號民事裁定而聲請再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事件應專屬為確定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玆再審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再審之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黃苙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3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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