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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

執行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施俊宏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
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再按,法定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82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名下之清算財產僅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解約金1筆,本院司法事務官已將該筆保險解約,解約金業已入庫,並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查債務人現已查無其他清算財產可供分配,清算程序已告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執行清算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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