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5號
- 原告
-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英
- 訴訟代理人
- 王伊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景裕律師
- 被告
- 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淑娟
- 被告
- 月揚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婉如
- 訴訟代理人
- 蔡隆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十一行關於「被告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月揚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第11行,係對於同欄第2 項之主文即就被告月揚企業有限公司敗訴之部分,如原告欲聲請假執行所定之擔保金,故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等文字誤繕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