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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5號

原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被告
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娟
被告
月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婉如
訴訟代理人
蔡隆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十一行關於「被告瑞億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月揚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主文欄第11行,係對於同欄第2 項之主文即就被告月揚企業有限公司敗訴之部分,如原告欲聲請假執行所定之擔保金,故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等文字誤繕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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