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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

聲請免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東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李東泰不免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法院認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修正前第133 條、第134 條第4 款之情形,裁定不免責確定在案,然消債條例於民國101 年1 月4 日公布施行之新修正第133 條係針對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之所得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者」,新修正第134 條第4 款則係針對「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之情形,已限縮於債務人於聲請前2 年內所為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且金額須達法定標準者,始足當之,而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即95年8 月至97年7 月之總收入為新臺幣(下同)52,668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所餘為0 元,而各普通債權人於清算執行期間已獲分配729,445 元,可見聲請人並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應不免責情形,又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 年之消費,僅係一般消費行為,且消費金額佔總債務比例極低,未達第134 條第4 款之標準,依法應予以免責。惟聲請人依新修正之規定聲請免責,業經本院審認聲請人無第133 條及第134 條第4 款不予免責之事由,卻仍未予免責,聲請人復再次聲請免責,竟遭以逾法定聲請期間為由,駁回聲請,著實令聲請人深感困惑不解,聲請人前既已於法定期間內聲請免責,且確認無第133 條及第134 條第4款事由,則嗣後之聲請亦應肯認之,爰依法再次聲請裁定免責。

二、按「本條例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134 條第4 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 年內,為免責之聲請。」101 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生效之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然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規定,僅明列消費者依第134條第4 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始得再為免責之聲請,自應認倘債務人經法院依其他法定事由,即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 條第1 至3 款、第5 至8 款之規定,而為不免責之裁定者,自不得依上開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規定更為免責之聲請。次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32 條、第142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各債權人之「債權額」,因消債條例第29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所生之利息為劣後債權,僅得就其他債權受償餘額而受清償;於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亦同。是以該債權額應以法院製作與依法公告之債權表所示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總額為據,其中利息及違約金部分均僅計算至更生或清算裁定准許前一日止,其後發生之債權為劣後債權,不能計入債權總額。又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其重建經濟之機會,爰明定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此觀消債條例第142 條立法說明即明。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於97年7 月17日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66號裁定於97年11月18日下午5 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經拍賣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所得價款優先清償抵押權後,剩餘729,445 元,由普通債權人平均受償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9年5 月7 日以9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又經本院於100 年6 月9 日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 條、第134 條第4 款之不免責事由,而不宜依消債條例第135 條予以免責,且全體債權人亦不同意債務人免責,以100 年度聲字第36號裁定債務人應不免責,債務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於100年7 月19日以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86號裁定駁回抗告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00 年9 月28日以100 年度消債抗字第7 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嗣聲請人依新修正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再次聲請免責,經本院審酌聲請人之消費行為均非聲請清算前2 年內之行為,且聲請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尚不足以支付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核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及第134 條第4 款之不免責事由,然聲請人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仍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之不免責事由,遂於101 年12月12日以101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7 號裁定聲請人應不免責,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抗字第7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業據本院職權調取本件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其絕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或第134 條各款應不予免責之情形,然聲請人經認定有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情事,該當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不免責事由,業經本院裁定聲請人應不予免責確定在案,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前於103 年3月10日具狀再次聲請免責,除遲誤法定期間外,亦非消債條例第156 條第2 項得再次聲請免責之情形,故聲請人前次聲請免責於法尚有未合,本院前以103 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5 號裁定駁回其免責聲請,並無不當。

(二)又聲請人前因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 款不免責事由,經本院裁定債務人應不免責確定在案,聲請人即應循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 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免責,故聲請意旨主張其絕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或第134 條各款不免責事由,依法應予免責云云,非本院得再次審究,聲請人之主張自非可採。經本院職權函詢聲請人之全體普通債權人,本件聲請人於102 年5 月16日本院102 年度消債抗字第7 號裁定確定後之還款情形,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函覆以:債務人於陳述人處係擔任李啟誠之就學貸款連帶保證人,於前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借款人共清償本金102,133 元、利息1,682 元,合計103,815 元等語;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函覆以:債務人於前開不免責裁定確定迄今,對債權人僅清償658 元等語;其餘普通債權人除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由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而未回函,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已無債權」外,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債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受讓人)等債權銀行及公司均回函表示,自前開不免責裁定確定後,迄今均未受償,有前述各普通債權人之陳報狀、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8至139 頁)。復查,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情形如附表所示,並有本院9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清算事件98年6 月24日債權表、98年12月10日分配表等在卷可佐,本院審酌除臺灣銀行之債權受償比例達36.7% ,已逾其債權總額20% 外,其餘普通債權人於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後,或未受償,或受償額未達其債權額之20% ,顯與消債條例第142 條規定,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20% 」之要件不符,依法即不應予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附表: (單位:新臺幣/ 元) │├─┬──────┬─────┬──────┬────┬──────┬──────┬─────┤│編│債權人 │債權總額 │第142 條所定│清算程序│不免責確定後│債權受償比例│是否已達第││號│ │ │債權額之20% │分配金額│繼續清償金額│(小數點2 位│142 條規定││ │ │ │(小數點以下│ │ │以下四捨五入│債權額20% ││ │ │ │四捨五入) │ │ │) │ │├─┼──────┼─────┼──────┼────┼──────┼──────┼─────┤│1 │台北富邦商業│508,908 │101,782 │46,292 │未還款 │9.1% │否 ││ │銀行 │ │ │ │ │ │ │├─┼──────┼─────┼──────┼────┼──────┼──────┼─────┤│2 │臺灣銀行 │375,964 │75,193 │34,199 │103,815 │36.7% │是 │├─┼──────┼─────┼──────┼────┼──────┼──────┼─────┤│3 │華泰商業銀行│422,959 │84,592 │38,474 │未還款 │9.1% │否 │├─┼──────┼─────┼──────┼────┼──────┼──────┼─────┤│4 │陽信商業銀行│229,200 │45,840 │20,849 │未還款 │9.1% │否 │├─┼──────┼─────┼──────┼────┼──────┼──────┼─────┤│5 │聯邦商業銀行│401,472 │80,294 │36,519 │未還款 │9.1% │否 │├─┼──────┼─────┼──────┼────┼──────┼──────┼─────┤│6 │玉山商業銀行│360,989 │72,198 │32,837 │未還款 │9.1% │否 │├─┼──────┼─────┼──────┼────┼──────┼──────┼─────┤│7 │萬榮行銷股份│224,132 │44,826 │24,406 │未還款 │10.89% │否 ││ │有限公司 │ │ │ │ │ │ │├─┼──────┼─────┼──────┼────┼──────┼──────┼─────┤│8 │良京實業股份│142,136 │28,427 │12,929 │未還款 │9.1% │否 ││ │有限公司 │ │ │ │ │ │ │├─┼──────┼─────┼──────┼────┼──────┼──────┼─────┤│9 │大眾商業銀行│277,000 │ │50,405 │已無債權(陳│ │ ││ │ │ │ │ │報狀見本院卷│ │ ││ │ │ │ │ │第91頁) │ │ │├─┼──────┼─────┼──────┼────┼──────┼──────┼─────┤│10│中國信託商業│953,776 │190,755 │86,758 │未還款 │9.1% │否 ││ │銀行 │ │ │ │ │ │ │├─┼──────┼─────┼──────┼────┼──────┼──────┼─────┤│11│華南商業銀行│145,739 │29,148 │16,416 │未還款 │11.26% │否 │├─┼──────┼─────┼──────┼────┼──────┼──────┼─────┤│12│台新商業銀行│299,080 │59,816 │27,205 │未還款 │9.1% │否 │├─┼──────┼─────┼──────┼────┼──────┼──────┼─────┤│13│國泰世華商業│1,012,526 │202,505 │107,372 │未還款 │10.6% │否 ││ │銀行 │ │ │ │ │ │ │├─┼──────┼─────┼──────┼────┼──────┼──────┼─────┤│14│美商花旗銀行│144,866 │28,973 │24,770 │未還款 │17.1% │否 │├─┼──────┼─────┼──────┼────┼──────┼──────┼─────┤│15│臺灣中小企業│189,409 │37,882 │17,229 │未還款 │9.1% │否 ││ │銀行 │ │ │ │ │ │ │├─┼──────┼─────┼──────┼────┼──────┼──────┼─────┤│16│新光行銷股份│178,634 │35,727 │16,249 │未還款 │9.1% │否 ││ │有限公司 │ │ │ │ │ │ │├─┼──────┼─────┼──────┼────┼──────┼──────┼─────┤│17│遠東國際商業│394,919 │78,984 │43,316 │658 │11.13% │否 ││ │銀行 │ │ │ │ │ │ │├─┼──────┼─────┼──────┼────┼──────┼──────┼─────┤│18│元大商業銀行│303,943 │60,789 │29,978 │未還款 │9.86% │否 │├─┼──────┼─────┼──────┼────┼──────┼──────┼─────┤│19│慶豐商業銀行│26,179 │5,236 │2,381 │未回函 │9.1% │否 │├─┼──────┼─────┼──────┼────┼──────┼──────┼─────┤│20│日盛國際商業│306,748 │61,350 │31,407 │未還款 │10.24% │否 ││ │銀行 │ │ │ │ │ │ │├─┼──────┼─────┼──────┼────┼──────┼──────┼─────┤│21│新加坡商星展│54,658 │10,932 │4,972 │未還款 │9.1% │否 ││ │銀行 │ │ │ │ │ │ │├─┼──────┼─────┼──────┼────┼──────┼──────┼─────┤│22│台灣美國運通│164,658 │32,932 │14,978 │未還款 │9.1% │否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23│勞工保險局 │104,431 │20,886 │9,504 │未還款 │9.1% │否 │├─┴──────┼─────┼──────┼────┼──────┼──────┼─────┤│合 計 │7,222,326 │ │729,445 │ │ │ │├────────┴─────┴──────┴────┴──────┴──────┴─────┤│備註: ││1.「債權總額」:9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98年6月24日債權表。 ││2.「清算程序分配金額」:9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號98年12月10日分配表。 ││3.「債權受償比例」=(清算程序分配金額+不免責確定後繼續清償金額)÷債權總額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9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