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再易字第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再易字第31號
再審聲請人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 法定代理人
- 施姜曲
再審相對人 高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5日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簡抗字第11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499 條第1 項、第5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因不服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簡抗字第118 號民事裁定而聲請再審,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事件應專屬為確定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玆再審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再審之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